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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30 8:24:47  发布人:cq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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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简介
接收专业(详见学科专业)
门类名称
专业名称
接收人数
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1、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2、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自学、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3、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8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二)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三)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6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体重45公斤以上。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   
   (四)年龄条件: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五)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三)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第二学位的;   
   (四)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五)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二)见习期满合格的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  
   (三)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筛选淘汰
   (一)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5、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二)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陕西省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5号)
联系电话:029-86167541    029-86167536
    编:7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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