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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部: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新方法 |
|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2-15 10:32:25 发布人:cq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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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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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昨天,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 据劳动部门介绍,在月薪固定的情况下,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于个人收入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但会对加班费有一定影响,待通知转发各地后,由各地出台具体执行方法。 新文件下发后,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据新华社 来源:新华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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